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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13

简介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送达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FJ(WH)-SP-02931),该检验报告体现当事人生产的“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秋摘幼芽,生产日期:2022-07-01,规格:105克/袋)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未发现“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秋摘幼芽,生产日期:2022-07-01,规格:105克/袋)产品库存。当事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罚处[2023]08-4号),涉及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罚处[2023]08-4号
当事人: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62844560Y
住所:晋江市安海镇庄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昌轶
经营范围:水产品加工(干制水产品)。
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送达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FJ(WH)-SP-02931),该检验报告体现当事人生产的“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秋摘幼芽,生产日期:2022-07-01,规格:105克/袋)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未发现“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秋摘幼芽,生产日期:2022-07-01,规格:105克/袋)产品库存。当事人现场可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出入库台账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用360浏览器登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IP网址为http://220.160.52.165:8081/fdauser/publicIndex.jsp)查询到上述批次“秋摘幼芽紫菜”的生产销售记录,并截图用打印机输出打印交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即报领导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送达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215182),该检验报告体现当事人生产的“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生产日期:2022-08-15,规格:105克/袋)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未发现“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生产日期:2022-08-15,规格:105克/袋)产品库存。当事人现场可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出入库台账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用360浏览器登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IP网址为http://220.160.52.165:8081/fdauser/publicIndex.jsp)查询到上述批次“秋摘幼芽紫菜”的生产销售记录,并截图用打印机输出打印交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
因上述两批次“秋摘幼芽紫菜”产品的生产商均为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将上述两批次“秋摘幼芽紫菜”产品不合格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01生产15件(20包/件)+12包(105g/包*20包/件),共计312包“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秋摘幼芽,生产日期:2022-07-01,规格:105克/袋),其中10包用于自检,2包用于留样。其余15件全部销售给武汉市东西湖洪波干鲜经营部。2022年08月29日经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武汉市蔡甸区和润家超市监督抽检,上述批次秋摘幼芽紫菜”检验结果为: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1.0 mg/kg,实测值2.39 mg/kg,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产品已于2022年7月2日全部销售给武汉市东西湖洪波干鲜经营部,无库存。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FJ(WH)-SP-02931)后立即启动食品召回,但因产品已全部销售至终端,无消费者退货,未召回到上述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成本4.32元/包,售价4.8元/包;货值金额1497.6元(312包*4.8元/包),违法所得1440元(300包*4.8元/包)
当事人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15生产10件(20包/件)+12包(105g/包*20包/件)共计212包“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生产日期:2022-08-15,规格:105克/袋),其中10包用于自检,2包用于留样。其余10件全部销售给武汉市东西湖洪波干鲜经营部。2022年10月20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黄梅县五祖镇鑫益佳购物广场监督抽检,上述批次秋摘幼芽紫菜”检验结果为: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1.0 mg/kg,实测值2.39 mg/kg,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产品已于2022年8月16日全部销售给武汉市东西湖洪波干鲜经营部,无库存。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215182)后立即启动食品召回,但因产品已全部销售至终端,无消费者退货,未召回到上述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成本4.32元/包,售价4.8元/包;货值金额1017.6元(212包*4.8元/包),违法所得960元(200包*4.8元/包)
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515.2,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产品生产、出入库、销售台账、成本核算表、成品出入库台账、销售单据等、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FJ(WH)-SP-02931)、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215182)、晋江市金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轶 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召回公告、召回计划表、召回总结、武汉市东西湖洪波干鲜经营部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2023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3]0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本局发出行政处罚告知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秋摘幼芽,生产日期:2022-07-01,规格:105克/袋)及“秋摘幼芽紫菜”(商标:年年旺,生产日期:2022-08-15,规格:105克/袋)铅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从轻情节,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予以处罚。但因当事人一年内两个产品被抽检不合格,无法很好的管控产品质量,不予认定从轻情节。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生产销售铅项目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66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陆万捌仟肆佰元整,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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